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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設置辦法

臺東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2619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20112986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2

 

1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訂定之。

2

本縣各國民中小學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各該校之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各該學校得提供適當場所,以辦理會務。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袓父母、養父母、法定監護人或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七條但書由父母暫時委託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該校家長會。

 

分校、附設幼兒園學生家長會應併入該校家長會辦理。

3

家長會設置班級家長會,由該班級全體家長組成。

 

班級教師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兩週內協助成立前項班級家長會。

4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代表。

 

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5

 

家長會設家長代表大會,家長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班級家長會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協助成立前項家長代表大會,並提供相關資訊,以協助成立家長委員會。

 

6

 

家長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一個月內舉行,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7

 

家長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家長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家長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六、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等委員。

 

七、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8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為原則。學校如有身心障礙學生,委員中至少需有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前項委員由家長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學校得視實際運作需求增減委員人數,但增加後委員人數至多不得超過該校班級數總額兩倍。

 

委員選舉結果若無身心障礙學生家長當選,學校得直接請校內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推(遴)選至少一位家長擔任委員。

 

9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七人,由委員互選之。但委員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置之,最高不得超過十一人。

 

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並得選舉一人至三人為副會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家長會副會長及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之人數,由家長代表大會決議後,於家長會組織章程定之。

 

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10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期初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

 

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11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七、選派家長委員一人至三人列席學校校務、教務、學務、輔導等會議。

 

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12

 

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13

 

家長代表大會應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家長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14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家長會得聘顧問,其人數由家長會視實際需求訂之,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15

 

家長委員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函報本府備查。

 

家長會組織章程經家長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後二週內,應將修正後之組織章程函報本府備查。

 

16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款收入。

 

三、其他收入。

 

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收取金額基準由本府另定之。

 

捐款收入,其以對外募捐方式辦理者,應經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且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募款。

 

捐款者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捐贈或饋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家長會除收取第一項家長會費外,不得強行收取任何費用。

 

17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應交家長會管理,於收取後二週內撥入第十九條之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18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及經家長委員會同意之相關必要費用。

 

二、協助學校校務發展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褔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19

 

家長會經費應於合法健全之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製作財務報告表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家長代表大會報告,並送本府備查。

 

本府得隨時抽查前項帳冊及憑證資料,若發現有異,應主動查處。

 

會長改選後,連同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至遲應於二週內辦理移交,本府得派員監交。

 

各校得視實際運作需求,由會長及該校校長會同具名設立家長會專戶。

 

20

 

家長會成員協助學校推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本府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21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個人情事時,經本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22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